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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7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物业不应是城市“火药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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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有关物业的表述掷地有声,既内涵丰富又态度鲜明,回应了长久以来群众的普遍呼声,为今后与物业相关的矛盾纠纷处置指明了方向。

这些年,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商品房小区成为城市主流居住模式。小区业主与物业的矛盾逐渐上升为基层治理的难点与痛点。

日常工作消极怠工,无法提供与物业费相匹配的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小区公共空间被肆意侵占牟利,在公共场地划上停车线就能堂而皇之地收取车位费;电梯间、公共走廊广告展位出租后收入用途不明……提起部分物业的所作所为,不少群众一肚子苦水。

民法典中有关物业的表述,与群众的呼声相契合,其出炉令人欢欣鼓舞。当然,面对物业长久以来的沉疴积弊,指望一蹴而就解决所有问题并不现实。在民法典勾勒出制度设计框架的基础上,更需要物业办、居委会等相关部门真正履职尽责、令行禁止,落实严格的监管举措,将物业普遍存在的违规操作关进制度规范的“笼子”,促使物业回归服务的初心。

在当前,真正落实物业“能进能出”,是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的关键之举。当物业服务确实难以满足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需要时,业委会就有权行使“弹劾”权,通过更换物业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业委会权利的顺利行使,又有赖司法机关、物业办等多方的共同呵护与支持。只有参与各方各司其职,民法典中有关物业的条款才能落地开花。(毛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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