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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2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对标国务院条例

“告知承诺”“好差评”等规定尽显陕西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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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说明,以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修订草案对标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的“告知承诺”制度、“好差评”制度等规定,充满了陕西地方特色。

重大领域外推行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

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本省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决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政府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

修订草案第六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

“好差评”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意见箱、热线电话、监督平台等方式收集市场主体的评价意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评价。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限期整改并及时沟通反馈。

“一网通办”迈向“一网办好”

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以政务服务“一扇门、一张网、一次办”为目标,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检验标准,优化和再造业务流程,推动“一网通办”迈向“一网办好”。

另外,修订草案对投诉举报机制和容缺受理制度作出规定。比如,修订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

同时,修订草案强化创新举措,在第五十六条对加强行政审批服务局业务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在第二十七条作出做好“智慧县域+普惠金融”试点、持续深化“税银互动”、推动设立省级征信公司等规定;在第七十六条作出推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等规定,都通过制度固化陕西经验,尽显地方特色。

本报记者 王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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