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不得违规分割出租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西安住房租赁新规10月9日起施行
本报讯 9月11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动态化住房租赁管理机制。
出租住房应当遵循最小出租单位标准、最多出租人数标准、最低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出租住房最小单位应当以原房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住房每个房间的租住人数原则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人均租住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根据《办法》,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将租赁住房转租给第三人,应当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住房租赁交易实行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当事人达成租赁成交、变更、解除意向后,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相关手续。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租住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西安市将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住建等部门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业务;不得强制或诱骗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同时,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全面建立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和公示制度,建立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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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将住房租赁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动态化住房租赁管理机制。
出租住房应当遵循最小出租单位标准、最多出租人数标准、最低人均租住面积标准。出租住房最小单位应当以原房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出租住房每个房间的租住人数原则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人均租住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根据《办法》,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将租赁住房转租给第三人,应当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住房租赁交易实行合同网签备案。租赁当事人达成租赁成交、变更、解除意向后,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相关手续。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租住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西安市将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住建等部门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在西安市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业务;不得强制或诱骗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同时,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全面建立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评价管理和公示制度,建立多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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