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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4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无人知晓的“工伤” 报还是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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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通先生:

您好。我是一家施工单位的人事经理,今有一事想咨询。

我们单位的一个工程因工期较紧,组织职工夜间施工。有一天上午,一位外来务工者头缠纱布前来单位。他说,昨天深夜下班后,他独自一人骑车准备返回住所。走出工地大门时,大铁门被风吹动,撞在他的额头上,导致额头破损缝线。他要求单位给他申报工伤。

单位察看了他的急诊记录,确有伤害一事发生。但问题是究竟他被工地的大铁门所伤,还是他自己骑车不小心摔伤,无人知晓。我们现在很犹豫,如果不报工伤,日后万一他自行申报,工伤认定书下来,企业就要承担相应损失。可如果用人单位给他申报,万一他的伤害是他自身造成的,与企业无关,岂不是让企业“背黑锅”?

我们究竟应该怎么做?

 读者 王干

王干同志:

您好!您反映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一定的代表性,也确实造成了一部分从事人事工作人员的困惑。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应该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 0 日内,用人单位应该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3 0 天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就要由用人单位负担。

现实生活中,人事经理困惑的是,用人单位认为职工所受伤害不是工伤,不想申报,但又怕承担不利后果,从而造成了左右为难的局面,甚至与受伤害职工发生冲突。

我们认为,这是企业人事“角色定位”不准所造成的。你是人事,并不是工伤认定人员,难道仅凭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就能得出专业性的结论?究竟是不是工伤,企业人事完全可以请工伤认定部门作出认定结论。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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