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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49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因“末位淘汰”被解雇员工能否要求赔偿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百事通先生:

不久前,我朋友彭先生被公司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彭先生能否要求赔偿?

读者  玉平

玉平同志: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可见,“末位淘汰”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情形。因此,该公司单方解约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彭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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