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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8期:第04版 读书观察

遏制犯罪低龄化别靠降低刑责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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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广江

近日,湖北孝感一初中男生持刀伤害花季少女,因未满14岁被释放引发争议。连日来,记者在全国多地采访了解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正频频示警,不断挑动公众脆弱的神经。受害人家长的安全忧思不断、受害人的心灵之痛抚慰缺失,不断拷问着国家少年司法体系的建立,而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随之再起。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要么一放了之,要么等到了14岁再惩罚。此外,无论是家庭管教还是收容教养,事实证明效果都不理想。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增多,且呈低龄化趋势,给社会埋下了巨大隐患。

未成年人犯罪固然不能游离于司法之外,但降低刑责年龄并非最佳选择。很多刑法学专家甚至都不愿意再讨论这个问题,因为降低刑责年龄意义不大,甚至非但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此外,有人建议引入西方国家“恶意补足年龄”的特殊规则,但法律体系不同,简单奉行“拿来主义”没有现实可行性。

事实上,除了降低刑责年龄,还应有更好的司法途径和方式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比如建立健全国家少年司法体系。对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目前我国从顶层制度设计到基层教育矫正都缺乏完善的司法体系,存在显而易见的法律空白。恰如学者所呼吁的:“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中没有少年法庭、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少年警务,就像一个国家的医院没有儿科一样。”

鉴于此,不少学者呼吁我国应尽快建立一套不同于成年人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他们加以保护、教育和规制。一般说,少年司法制度独立于刑法之外,强调保护处分优先于刑罚适用,从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决定处置方式,无论是受害方还是施害者都要进行保护和救助;同时明确部门、学校、家长等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与其削足适履降低刑责年龄,拿刑法往孩子头上套,不如建立少年司法制度,完善教育矫正体系。在刑责年龄难以降低的情况下,少年司法制度应成为破解犯罪低龄化难题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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