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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4期:第03版 企业瞭望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1 0 0 %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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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 0 2 1 年1 月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 0 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 0 2 1 年1 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 0 0 %在税前摊销。

《公告》指出,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 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企业办理第三季度或9 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公告自2 0 2 1年1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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