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重超标被扣工资,上厕所要登记……种种“奇葩”企业规定和管理损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管理不能如此“任性”
前不久,重庆武隆区某公司职工贺某因在微信群里调侃领导被开除一事引发关注。
消息传出后,网友纷纷“站队”贺某,并有网友留言表示曾有与贺某类似的遭遇。
近来,企业“奇葩”管理的事件频频被曝出:体重超标被扣工资;1 个月内请假超3 天,当月社保费自行缴纳;上厕所要登记,每个班只允许上一次厕所,多上一次就罚钱……
“奇葩”规定层出不穷
2 0 1 9 年1 0 月,贺某于中午就餐期间,在公司员工组建的微信群内发送数条“一大批b o s s 即将到达战场”等信息。2 0 1 9 年1 1 月初,贺某被告知,其行为对公司领导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属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其开除。
对此,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燕来指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违反忠诚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该案例中,劳动者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忠诚义务,故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此“任性”的企业管理并不少见。重庆市一位职工表示,其所在公司今年提出1 个月内请假超3 天,该月的社保费要全额自理。
除了“白纸黑字”写进企业规章制度中的“奇葩”规定,一些不成文的“隐形”要求,如果劳动者没有做到,也会被企业认定为“违规”,进而以此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据报道,杭州的王女士连续工作1 2 个小时后,领导要求她为公司年会排练舞蹈。考虑到工作了一天,身体比较劳累,且舞蹈是年会自主报名的节目,于是王女士拒绝了加班练舞的要求,后被公司辞退。
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些“任性”的企业管理和规定,不仅没起到良好的管理作用,还可能侵犯劳动权益。
胡燕来指出,在王女士的经历中,“加班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辞退劳动者。”
针对一些企业在招聘启事中要求员工承诺终身为企业服务的要求,胡燕来表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提前3 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越来越多“奇葩”规定的出现并非偶然,其中暗含着企业的管理问题。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认为,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的规范准则,首先必须合法。没有好的规章,企业用工管理将举步维艰。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沈建峰看来,控制用人单位规章正当性的机制是企业民主管理程序,很多企业不重视民主管理,或者流于形式,导致规章制定的过程中多由单位负责人“一言堂”,进而出现“奇葩”规定和管理。
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奇葩’规定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变相剥削,没有人愿意为不尊重自己人格的企业卖力。”一家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负责人王利敏说,这不仅不利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反而有损员工的积极性。
那么,如何避免“奇葩”规定的出现?
胡燕来认为,用人单位只有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特别是需要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这样才能避免“奇葩”规定的出现。
在沈建峰看来,让劳动者参与到规章的制定中,让规章体现其意志,可以增加团队凝聚力,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面对‘奇葩’规定时,劳动者只有敢于维权,才能阻止和避免其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胡燕来介绍,当遇到单位不触犯法律的“奇葩”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对于触犯法律的“奇葩”规定,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利敏认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有效的管理规定一定是建立在尊重员工人格权利的基础上,同时要考虑到员工的差异,给员工以信任,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关晨迪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前不久,重庆武隆区某公司职工贺某因在微信群里调侃领导被开除一事引发关注。
消息传出后,网友纷纷“站队”贺某,并有网友留言表示曾有与贺某类似的遭遇。
近来,企业“奇葩”管理的事件频频被曝出:体重超标被扣工资;1 个月内请假超3 天,当月社保费自行缴纳;上厕所要登记,每个班只允许上一次厕所,多上一次就罚钱……
“奇葩”规定层出不穷
2 0 1 9 年1 0 月,贺某于中午就餐期间,在公司员工组建的微信群内发送数条“一大批b o s s 即将到达战场”等信息。2 0 1 9 年1 1 月初,贺某被告知,其行为对公司领导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属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其开除。
对此,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胡燕来指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诚义务,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忠诚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违反忠诚义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该案例中,劳动者并不构成严重违反忠诚义务,故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此“任性”的企业管理并不少见。重庆市一位职工表示,其所在公司今年提出1 个月内请假超3 天,该月的社保费要全额自理。
除了“白纸黑字”写进企业规章制度中的“奇葩”规定,一些不成文的“隐形”要求,如果劳动者没有做到,也会被企业认定为“违规”,进而以此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据报道,杭州的王女士连续工作1 2 个小时后,领导要求她为公司年会排练舞蹈。考虑到工作了一天,身体比较劳累,且舞蹈是年会自主报名的节目,于是王女士拒绝了加班练舞的要求,后被公司辞退。
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些“任性”的企业管理和规定,不仅没起到良好的管理作用,还可能侵犯劳动权益。
胡燕来指出,在王女士的经历中,“加班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辞退劳动者。”
针对一些企业在招聘启事中要求员工承诺终身为企业服务的要求,胡燕来表示,《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提前3 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越来越多“奇葩”规定的出现并非偶然,其中暗含着企业的管理问题。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认为,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公司内部的规范准则,首先必须合法。没有好的规章,企业用工管理将举步维艰。
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沈建峰看来,控制用人单位规章正当性的机制是企业民主管理程序,很多企业不重视民主管理,或者流于形式,导致规章制定的过程中多由单位负责人“一言堂”,进而出现“奇葩”规定和管理。
应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
“‘奇葩’规定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变相剥削,没有人愿意为不尊重自己人格的企业卖力。”一家培训机构的人力资源负责人王利敏说,这不仅不利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反而有损员工的积极性。
那么,如何避免“奇葩”规定的出现?
胡燕来认为,用人单位只有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用工合规管理,特别是需要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这样才能避免“奇葩”规定的出现。
在沈建峰看来,让劳动者参与到规章的制定中,让规章体现其意志,可以增加团队凝聚力,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面对‘奇葩’规定时,劳动者只有敢于维权,才能阻止和避免其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胡燕来介绍,当遇到单位不触犯法律的“奇葩”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对于触犯法律的“奇葩”规定,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利敏认为,现代企业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有效的管理规定一定是建立在尊重员工人格权利的基础上,同时要考虑到员工的差异,给员工以信任,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关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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