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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9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举行

讨论业主认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创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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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除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外,另有五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业主。是否合理适当?”“‘创设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是否必要?”……5 月1 4 日,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来自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等方面的1 9 名听证陈述人围绕8 大听证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辩论并发表了意见。

本次听证会由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主持。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等有关负责人作为听证人出席听证会。

2 0 1 9 年1 1 月,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一年多来,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人大常委会进行了3 次审议,期间,省人大法制委组织赴部分市、县、区基层开展了立法调研,并委托1 0 个设区的市人大开展了立法调研,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对条例修订草案做了3 次集中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

“立法一般经过三次审议通过,物业条例涉及面广,四审通过。”何少林介绍,根据听证会意见建议,对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准备提请5 月底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4 次审议后通过。

在听证陈述人发表意见前,围绕业主身份界定、物业管理委员会、小区的维修资金、物业服务管理中相关部门的职责等内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处长杨学军介绍了草案修改情况。

杨学军解释说,修订草案修改稿构建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制度,对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作出专门规定。针对小区的维修资金使用困难,很多业主甚至不知道该如何申请使用。修订草案修改稿中,规定了维修资金的基本管理原则、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形。增加了未建立维修资金或者已建立维修资金但续筹不足,如何处理的相关规定。未建立首期维修资金或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管理规约,及时补建或者再次筹集维修资金。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查处中存在部门职责不够清晰和推诿现象,条例细化和明晰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和管理权限。

听证会现场,听证陈述人、旁听人对业主认定、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等内容给予认可的同时,还给出一些建设性意见:“明确业委会成立党支部”“明确细化建设单位的法定职责”“把垃圾分类明确写入条例”……

在交流辩论结束后,何少林说,立法听证会上的意见建议(包括书面意见),将认真整理并逐条研究,在修改条例时充分吸收和采纳。对每位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印发5 月底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参阅文件,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条例时参考。

当日,1 0 位旁听人员及部分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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