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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9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工程款没到账就能拖欠工人工资吗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2 0 1 9 年8 月,某市A 房地产公司与B 工程建设承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 公司承包A 公司的房地产建设项目,A 公司定期将人工费用打入B公司账户,工人工资由B 公司代发。

2 0 2 0 年1 1 月,建设项目接近尾声,A 公司于当月进行初步验收。验收过程中,A 公司认为该工程的建设质量存在问题,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遂与B 公司产生争议,拒绝向B 公司支付工程尾款以及余下的人工费用。

2 0 2 0 年1 2 月,工人们发现工资未到账,于是派出工人代表与B 公司交涉。B 公司称自己一直是按照合同约定代发工资,现在A 公司没有按时向B 公司打款,所以B 公司也没钱给工人们发工资。

当月,工人们集体到A 公司讨要说法,A 公司称B 公司承包的工程在验收过程中不合格,达不到质量标准,导致自己房子卖不出去,资金无法按期回笼,所以停发了尾款和工资。工人们陷入了讨薪无门的困境……

争议焦点

A 公司、B 公司能否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为由停止支付人工费用(工人工资)?

本案分析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按时足额支付人工费用)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本案中,A 房地产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即发包人,B 工程建设承包公司即承包人,双方因工程质量产生争议不应当成为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双方应依照法律程序解决合同纠纷的问题。在此期间,A 公司、B 公司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甚至停发。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1 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工人们可以向该市人社部门或工程建设部门投诉,要求A 公司、B公司发放工人工资。如A 公司、B公司拒不改正,公司将受到罚款、限制经营等行政处罚,相关负责人甚至会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专家解读

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的“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多方推诿,最终停发工人工资”的现象。

表面上多方受害,实际上是将风险转移给了弱势群体即工人群体。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发包方应当提供工程费用支付担保,并由主管部门监督其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该规定所表达出的内涵是: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绝不能成为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要最大程度保障工人依法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边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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