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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34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拒招有维权经历者忌惮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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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前不久,广西某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虽然该公司很快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

员工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寻求劳动仲裁这一制度化、规范化的渠道来解决问题,实属正常。但在一些企业眼中,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人就是难缠的“刺头”,于是干脆在招聘环节就将他们排斥在外。

应该承认,现实中确实存在个别“职场碰瓷者”,给企业增添了一些麻烦,让一些企业有所忌惮。但个别人的行为和错误做法,不能由其他劳动者去埋单。而且,员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很有可能是企业侵权在先,员工维护自身权利与尊严在后。对企业的侵权、违法行为说“不”,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把员工劳动仲裁经历视作“污点”,本质上是在选人、用人方面设置了额外条件,进而涉嫌就业歧视。

一棵树的健康成长需要啄木鸟,企业的健康发展也离不开“啄木鸟”。当员工和企业无法实现协商一致,劳动仲裁不仅有助于定纷止争,也有助于发现企业是否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短板。从这个角度上说,劳动仲裁也是一面镜子,可以发现企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有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和企业的长远发展。

将劳动仲裁经历当成污点,是企业选人用人的标尺出了问题。将这样的求职者一刀切地排除,看似消除了“刺头”,实际上也可能让企业失去一些招到人才的机会。或许正是因为有的企业在自身管理、在保障员工权益问题上存在缺失,才会有所顾忌。

在选人用人时随意设门槛儿,这样的做法必须遏制。 □杨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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