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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78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录而不用,企业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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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到手”的工作,突然遭用人单位“变卦”被撤销录用,这样的事例并不鲜见。从事摄影工作的彭某就遇到过这样的“窘境”:成功应聘新工作单位后,他辞掉了原有的工作。谁知在入职前夕,却收到新单位撤销录用的通知,让他的“饭碗”没了着落。

假如遇到这种“甩手掌柜”,是“自认倒霉”还是“据理力争”?企业录而不用,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彭某是一家公司高薪聘请的摄影师,月平均工资近万元。

某天,彭某在招聘平台看到另一家公司正在招聘摄影师,工资更高。彭某颇有意向,便投递了简历。经过两轮面试后,双方达成初步意向。新公司向彭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其中写明,公司决定正式聘用彭某为公司设计部摄影师,并注明了薪资、试用期、报到日期。

谈妥后,彭某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一心盼着入职新公司。没想到几周后,彭某却意外收到“新东家”人力资源专员吴某的一条微信,称由于公司的摄影师岗位有人顶岗,现对彭某撤销录用。

庭审过程

新单位入职不成,原来的工作也丢了。失业在家的彭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5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新公司向彭某发出含有特定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具有要约的法律性质。彭某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在规定报到时间辞掉原工作,准备按要求报到上班,该行为亦表示接受该要约,录用通知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对缔结劳动合同的目的达成一致意见。

录用通知书生效后,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撤回。新公司在向彭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以摄影师岗位有人顶岗为由决定撤销录用,造成彭某失业,该行为有违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侵犯了彭某的就业权,造成彭某的就业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

彭某离职后至今未工作,综合考虑新公司的过失、彭某的损失等情况,应给予彭某三个月的择业期为宜,即由新公司赔偿彭某三个月的工资损失29664元。

审判结果

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劳动合同的缔结过程有具体的规制。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的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所谓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而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各地审裁机关尺度不一,一般会考虑应聘者的直接损失及信赖利益损失,同时也会考虑单位的过错程度。直接损失指的是应聘所产生的通讯费、交通费、体检费、住宿费等;信赖利益损失,即彭某基于对A公司的信任,辞去原工作以及今后需要重新找新工作的时间成本。

□王鑫  方大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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