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六部门下发通知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参加工伤保险
本报讯(记者 兰增干)记者7月17日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联合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发出《关于做好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辖区各个工程建设项目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通知》指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主体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我省境内的交通运输等行业项目承建单位(含省外在陕西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项目承建单位)均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承建单位在所跨区域内自主选择参保地。项目参保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项目承建单位可向参保统筹地区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加部分缴费,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参保地制定。缴费费率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与我省建筑业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保持一致。
《通知》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项目承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可根据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项目,统一按照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适应施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故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通知》强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类项目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各种手续。对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受伤职工工伤权益无法保障的,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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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工程建设项目参保主体为工程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我省境内的交通运输等行业项目承建单位(含省外在陕西境内从事交通运输等行业项目承建单位)均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承建单位在所跨区域内自主选择参保地。项目参保的有效期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项目承建单位可向参保统筹地区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效期并增加部分缴费,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参保地制定。缴费费率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与我省建筑业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保持一致。
《通知》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项目承建单位依法承担的工伤保险费用,可根据职工意愿一次性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的项目,统一按照陕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为适应施工企业职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对于在工地内发生、事故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通知》强调,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各类项目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及时补办各种手续。对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受伤职工工伤权益无法保障的,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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