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辞就辞”很任性,这些情况要担责
在工作中一些员工因待遇低、发展空间有限或不满单位的违法做法,进而产生“挪一挪、动一动”的想法无可厚非。可是,想这样做时一定要冷静,千万不能说走就走。因为,说走就走很可能会因违约或违法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中包括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返还培训费等。
【案例1】
预告期限要遵守,造成损失需赔偿
小邱在公司担任操作员已经3年,虽然工作业绩很好,但薪水一直原封不动。2021年6月的一天,她写了一纸辞职书交给领导,第二天就到新单位上班了。
小邱一走了之,其负责的生产线被迫停工。为此,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小邱称辞职是员工的权利,且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仲裁裁决她赔偿公司3万元损失。
【点评】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且辞职时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38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三个:其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三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劳动者有权即时辞职。本案中,小邱并不存在上述第一、第三种情况,只能按照第二种情形办理,即履行提前30日递交辞职书的义务,待公司批准后或者30天的预告期满后才可以走人。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小邱在递交辞职书后的第二天就离开岗位,显然是违法解约,而且致使她负责的生产线停工,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服务期未满就走人,需返还培训费用
小蒋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被公司安排在研发中心从事产品研发工作,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出资10万元让他出国参加一项专门技术培训。在出发前,公司与他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小蒋在培训结束后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后才能另谋高就,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小蒋学成归来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因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途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但要求他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经仲裁裁决,小蒋应向公司返还培训花费6万元。
【点评】
小蒋之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它是一种专业技术培训,即对于某一个技能的培训,如为操作新型设备而提供的培训。诸如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力、工作要领、社交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第二,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不包括企业内部培训的方式。第三,企业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对照专项培训的上述属性,公司安排小蒋出国接受的技术培训属于专项培训,与小蒋所签的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小蒋在服务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提前辞职构成违约,经核算,其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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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一些员工因待遇低、发展空间有限或不满单位的违法做法,进而产生“挪一挪、动一动”的想法无可厚非。可是,想这样做时一定要冷静,千万不能说走就走。因为,说走就走很可能会因违约或违法而付出一定的代价,其中包括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返还培训费等。
【案例1】
预告期限要遵守,造成损失需赔偿
小邱在公司担任操作员已经3年,虽然工作业绩很好,但薪水一直原封不动。2021年6月的一天,她写了一纸辞职书交给领导,第二天就到新单位上班了。
小邱一走了之,其负责的生产线被迫停工。为此,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小邱称辞职是员工的权利,且已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仲裁裁决她赔偿公司3万元损失。
【点评】
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且辞职时无须说明理由,但这不等于可以随意走人。
《劳动合同法》第36条至第38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途径有三个:其一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二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三是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等,劳动者有权即时辞职。本案中,小邱并不存在上述第一、第三种情况,只能按照第二种情形办理,即履行提前30日递交辞职书的义务,待公司批准后或者30天的预告期满后才可以走人。另外,《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小邱在递交辞职书后的第二天就离开岗位,显然是违法解约,而且致使她负责的生产线停工,给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服务期未满就走人,需返还培训费用
小蒋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被公司安排在研发中心从事产品研发工作,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公司出资10万元让他出国参加一项专门技术培训。在出发前,公司与他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小蒋在培训结束后必须为公司服务5年后才能另谋高就,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小蒋学成归来在公司继续工作2年,因觉得公司没有发展前途提出辞职。公司同意其辞职,但要求他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就此产生争议,经仲裁裁决,小蒋应向公司返还培训花费6万元。
【点评】
小蒋之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专项培训具有以下属性:第一,它是一种专业技术培训,即对于某一个技能的培训,如为操作新型设备而提供的培训。诸如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力、工作要领、社交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不属于专项培训。第二,是委托第三方开展的,不包括企业内部培训的方式。第三,企业会支出有凭证的培训费、差旅费等。
对照专项培训的上述属性,公司安排小蒋出国接受的技术培训属于专项培训,与小蒋所签的服务期协议合法有效。小蒋在服务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提前辞职构成违约,经核算,其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万元。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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