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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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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兰增干)记者8月23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当期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

据悉,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补助标准: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33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61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748元(含医疗费50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118元(含医疗费50元)。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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