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我省拟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本报讯(苏阳)“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企业与职工之间迫切需要建立有效沟通机制。”7月24日,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初审。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我省拟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于维护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用工稳定和劳动者合法经济权益,保护和促进我省非公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魏大宝珠等13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议案。随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国务院今年出台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进一步明确了工资协商的原则。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聚焦条例的可操作性充分发表意见。大家认为,条例的制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家同时表示,解决部分企业民主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职工对工资协商不了解、不愿意甚至不敢进行协商等问题,需要以立法手段来指导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设定强制性法律责任,保证相关方履行义务和职责。
我省非公经济占GDP比重已达54.1%,在非公经济中,小微企业占比较大。鉴于中小民营企业集中的区域、行业建立企业工会的不多,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较少,因工资发生劳资纠纷等问题突出,条例专章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同行业或中小企业集中的,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中小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大家同时建议,条例的制定,要充分体现推动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引导和支持职工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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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苏阳)“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分配机制的调整,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日趋多元化,企业与职工之间迫切需要建立有效沟通机制。”7月24日,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初审。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我省拟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于维护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用工稳定和劳动者合法经济权益,保护和促进我省非公经济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在今年年初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魏大宝珠等13名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议案。随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立法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国务院今年出台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进一步明确了工资协商的原则。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聚焦条例的可操作性充分发表意见。大家认为,条例的制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家同时表示,解决部分企业民主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部分职工对工资协商不了解、不愿意甚至不敢进行协商等问题,需要以立法手段来指导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设定强制性法律责任,保证相关方履行义务和职责。
我省非公经济占GDP比重已达54.1%,在非公经济中,小微企业占比较大。鉴于中小民营企业集中的区域、行业建立企业工会的不多,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较少,因工资发生劳资纠纷等问题突出,条例专章规定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同行业或中小企业集中的,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中小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大家同时建议,条例的制定,要充分体现推动企业与职工双方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引导和支持职工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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