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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58期:第02版 综合新闻

酒驾一定是喝了酒?这点误解要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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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3月13日《法治日报》报道,广东省广州市一男子服用藿香正气水后驾车,在某国道上行驶时碰撞防护墙,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该男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67.7毫克/100毫升。据此,其被定为醉驾并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款3000元。

未喝酒却被认定为醉驾,不少人对这样的判罚不解,认为藿香正气水里的酒精不能算作是“酒”,不少食品药品中也含有酒精成分,比如此前多地都曾发生驾驶人在食用蛋糕、巧克力、榴莲等食物后,被检测出“酒驾”的情况。

其实,因吃某些东西而“被酒驾”,当事人一般稍待休息或用清水漱口后再测,相关数值就会正常,而且通过更精准的血液检测也能确定酒精含量不会达到酒驾标准。而上述报道中的男子在驾驶当天喝了6支共计180毫升藿香正气水,该药品说明书显示酒精含量为40%至50%。因而,大量服用后会出现与饮酒一样的行动迟缓、反应滞后等生理反应,在这种情况下驾车显然很危险。

所以,这中间其实涉及一个对“酒”的认定和理解的问题。根据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酒”的认定,并不作主动或者被动摄入的区分,也不局限于白酒、啤酒等人们通常理解的“酒水”。大量饮用、服用含酒精成分的药品、食品后,如果达到了生理性醉酒的情形而后驾驶,同样可能会被定罪。

同时,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前提。因为一旦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就会对公共安全构成一定威胁,而只要相关行为产生公共安全风险,就符合了相关犯罪的构成条件。

当然,酒驾认定也有科学、严格的标准。如口呼、血检等检验结果应相互印证,生理、物理标准之间要互相支撑。目的就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共安全的同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应该注意的是,除了酒驾,“药驾”的危害性同样不容小觑。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包括抗过敏、抗抑郁、抗高血压等7大类药品,认为在服用这些药品后应禁驾,因为从药理学角度看,这些药物对神经系统的影响强度超过了酒精。但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药驾”缺少规定,不少人对其危害性的认知还不够。

酒驾、“药驾”等行为的危险性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相关部门应加强引导和普法,让公众走出认知误区,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更准确、全面的认识,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共同保障出行安全和公共安全。(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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