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不交首期维修资金或不能收房
近日,省住建厅、财政厅起草《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拟规定,未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敦促其限期交清,逾期不交不予受理房屋网签合同备案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先续交后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
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办法》提到,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其中,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业主办理网签时存入首期维修资金
《办法》提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网签合同备案时,将首期住宅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发建设等单位不得代收。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敦促其限期交清,逾期不交的不予受理房屋网签合同备案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先续交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
《办法》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不能提供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醒其先交存维修资金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30%时,应当及时续交。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先续交后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
共有部分和设施维修和更新由业主分摊
《办法》介绍,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按照所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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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住建厅、财政厅起草《陕西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举旨在进一步加强我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拟规定,未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敦促其限期交清,逾期不交不予受理房屋网签合同备案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先续交后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
业主按照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
《办法》提到,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其中,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业主办理网签时存入首期维修资金
《办法》提出,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网签合同备案时,将首期住宅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开发建设等单位不得代收。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敦促其限期交清,逾期不交的不予受理房屋网签合同备案申请,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先续交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
《办法》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票据。不能提供维修资金交存专用票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醒其先交存维修资金再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资金30%时,应当及时续交。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先续交后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
共有部分和设施维修和更新由业主分摊
《办法》介绍,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按照所交存住宅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李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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