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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89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为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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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7月28日,在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决定(草案),省人大常委会将依此开展任免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在审议任免事项时,提请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被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当到会作表态发言。在决定任免事项时,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办法》明确,提请撤职的材料,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该《办法》还规定了颁发任命书、向宪法宣誓、任免人员名单公布和撤职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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