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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89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禁止销售使用散装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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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本省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本省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本省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7月28日,在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食盐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生产企业要按照相关标准生产食盐,并支持生产企业制定高于国标的企业标准,打造地方品牌。省盐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盐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记录,保证食盐的来源可追溯和流向可查询。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订单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条例》明确,食盐的包装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有关规定,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并标明“禁止食用”字样。

《条例》规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等方式,拓展销售渠道,提供高效服务。食盐的价格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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