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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8期:第02版 综合

妨害疫情防控将承担法律后果

——本报记者专访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法规科科长 戴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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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轮疫情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积极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严厉打击查处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目前,有哪些比较突出的涉疫违法行为,将会造成什么样的法律后果?8 月2 6 日,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法规科科长戴耀伟。

记者:当前我省公安机关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行为的情况如何?

戴耀伟:本轮疫情以来,我省公安机关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依法严厉打击查处严重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全力推动稳经济、促发展、保民生。

对于严重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涉疫违法警情,公安机关及时出警,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处置。对于各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等行为,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依法打击处理。

8 月1 0 日以来,全省公安机关累计办理涉疫类刑事案件8 件,治安案件8 0 件,治安处罚6 6 人。当前,全省疫情防控措施更为精细、严密,更为人性化,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配合防疫工作的意识普遍提高,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数量明显下降,治安形势总体平稳。

对因认识不足、心理懈怠、生活困难等原因未严格落实防疫要求,例如,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未及时报告行程、擅自脱离管控就医务工等情形,能够服从教育、及时改正,未造成疫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的,原则上不予追究。现场执法中,对群众的激动、不满情绪,对民警和防疫工作人员的指责、质疑,以教育劝导为主,除有暴力冲突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强制性执法手段。

记者:公民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将会承担哪些后果?

戴耀伟:目前,我省较为多发的涉疫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

拒不执行政府防控要求的行为。例如,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管控管理规定的,拒不配合防疫检疫、核酸检测的,阻碍防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规聚集的,餐饮、娱乐、零售等市场经营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等。这些违法行为,既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人身健康的漠视,也扰乱了全省防疫工作正常秩序,可能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拒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行为。每位公民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流调工作,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谎报瞒报行动轨迹,隐瞒旅行史、人员接触史,引起疫情传播或者疫情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例如,谎报疫情、警情,编造、散布有关疫情防控不实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这类造谣、传谣的行为,极易造成公众误解、引发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本报记者 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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