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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社会团体收费管理进行规范

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强制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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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苏阳)为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进我省社会团体法人诚信自律建设和健康发展,近日,省民政厅就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管理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社会团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会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提供服务收入、捐赠收入等。社会团体收入及支出应定期向全体会员公示,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应依托国家信息中心主办的“信用中国”网站“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公示系统”集中公示。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必须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不得依托政府部门、利用垄断优势和行业影响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对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阻碍退会等行为,企业或个人会员均可向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登记管理机关经查实依法予以查处。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受政府委托代行有关职能时收取的费用应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严格履行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审批手续后确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时须购领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收费后须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依法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社会团体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须依法签订合同,对政府定价管理的,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社会团体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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