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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81期:第03版 劳权

劳动者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可以主张未缴社保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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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沈某某在A公司担任总会计师,双方于2005年5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7日,沈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沈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A公司一直未为沈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A公司在沈某某年满60周岁后向市社保中心提出为沈某某补缴2005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该中心受理后,经查沈某某从未建立过社保账户,且已年满60周岁,无法办理补缴。A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

随后,沈某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损失,该会不予受理。沈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于2005年5月1日与被告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但被告并未及时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现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查亦无法进行补缴,导致原告于2014年11月2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其要求被告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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