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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8期:第04版 观察·读书

惩治霸座现象要敢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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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18年9月19日,周某某(女,32岁)乘坐G6078次列车强占他人座位且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衡阳铁路公安处经依法调查取证,认定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周某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乘客买票后,双方建立运输合同关系,对此高铁应按票务合同履行提供相应座位等义务,如座位被占等要及时协调处理,如无法提供时,则构成违约,解决违约办法,一是“升舱”诸如提供商务座、一等座,或强制对方提前下车方式等来弥补本方的违约过错,另一方面,现在高铁服务人员高度“女性化”也给高铁上面的安全问题带来隐患,现在北京每辆公交上都有安全员来保障乘客在公交车上的人身安全和乘坐秩序,那么这样一辆几千人的高铁上面,是否需要部分男性以及适当配置安全员协助乘警维持乘车秩序建议高铁主管部门应予以考虑,硬件上去了,软件服务也必须跟上。虽然有诚信惩戒措施,但该措施并不是万能药,能包治百病,对那种不知廉耻的人员来讲,这种单一的“软”处罚很难起到综合的“震慑”疗效!由此,公安执法应敢于“亮剑”,依据《治安处罚法》第23条规定,完全可以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罚款500元的顶格处罚。

霸座男、霸座女这种“霸座”“霸占”的做法完全是典型的寻畔滋事行为,表面上很多人总结为素质问题、道德问题,但本质上更是执法部门的管理缺位问题,结合本事件,霸座女的行为既是对其他乘客的侵权行为,更是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在乘警劝告或警告无效下,作为公安执法人员,正确的做法是在多次劝告无效的情况下,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将其带离现场,然后依法给予罚款与拘留。因对“无德”之人,片面的说教没有任何意义。

德不配位可以谴责,但法不到位,在某种意义上,等同于纵容违法行为继续蔓延和扩大,对此呼吁有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敢于亮剑,以儆效尤。□吴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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