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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3期:第03版 劳权

工作群内遭辱骂谁应担责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案情回顾

公司员工许某因不满食堂午餐的主食种类,在微信工作群中提出意见,遭到了公司厨师老林的多段语音“炮轰”,其中不乏诸多不堪入耳的言语侮辱。虽然有微信群中的同事出来劝架,但厨师老林仍继续恶意辱骂,给许某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以致无法正常工作。

许某认为,自己与老林同属于一家公司,其群内发言明显针对自己,且言论内容充满人身攻击,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名誉权。而该群是公司组建的工作群,老林属于公司员工,同时辱骂的内容也与其厨师职务有关,公司作为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于是,许某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公司认为,许某与老林产生的矛盾以及其所受到的辱骂、人身攻击等均属于老林的个人侵权行为,与公司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构成了对许某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用侮辱、诽谤、捏造、歪曲事实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且造成负面影响的,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在本案中,老林在微信群里的发言明显针对许某,且内容粗鄙,足以使许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显然构成了对其名誉权的侵害。但是,许某的诉求是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此,法院未予支持。两人产生矛盾的起因是就伙食问题进行讨论,老林的侵权言论是其个人行为而非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

如今,因不当网络言行引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侵权纠纷逐渐增加,侵权主体也呈现多样化。那么在起诉时,“我”应该告谁,谁又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呢?

在本案中,老林侵犯了许某的名誉权,属于老林的个人行为,许某应以老林为被告,但他只对公司提起诉讼,最终被驳回了诉讼请求。因此,当我们的权益被侵害时,不仅要对相关证据进行留存取证,还要梳理好民事法律关系,选择合适的被告起诉维权。

□陈晨  李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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