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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77期:第02版 综合

省市场监管局

扎实推进“首违不罚”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关键字:环境,优化,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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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南江远)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制定公布了《“首违不罚”清单》《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对“首违不罚”和“轻微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扎实推进“首违不罚”也是我省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又一有力举措。

两个清单明确了首违不罚、初次违法等法律概念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后果轻微等裁量因素的认定标准。首违不罚是指对初次发现的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三年内在食品、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广告等各自领域内,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三年内是指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至下一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未超过三个自然年的时间。

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货值金额(涉案金额)大小、是否初次违法、有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多少、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主观过错大小、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案涉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中,货值金额(涉案金额)小是指一般不超过3000元;违法所得少是指一般不超过300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是指一般不超过30日;主观过错小是指立案前积极采取召回、补偿等方式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未依照本条例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服务等18个违法行为被列入“首违不罚”清单。

同时,经营者违反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经营者贿赂他人;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等11个违法行为被列入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据了解,对于当事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符合“首违不罚”“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条件而不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均应当履行立案程序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对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省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建议、提醒、劝告、告诫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并强化后续监管,在合理时间内复核,视改正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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