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就业年龄歧视寒了员工的心
近日,“陕西一医院规定男55岁女44岁不续聘”的消息引发热议。
9月4日,该医院所在市联合调查组在政府官网就此事件发布情况通报。经调查,2017年该医院制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依据该办法“除从事临床医疗岗位,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规定,解除聘用人员19人。情况通报显示,经双方协商,该医院已向19名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至此,一场由“到龄不续聘”引发的舆情风波暂告一段落。但个案背后折射的就业年龄歧视问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难道“35岁门槛”未平,“44岁危机”又起?
显然,涉事医院“到龄不续聘”的相关规定,与当下呼吁就业公平的公众期待背道而驰。倘若该医院的女护士年满44岁便不续聘,距国家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仅余六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此看来,相关单位规定“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颇有“打法律擦边球”之嫌,被解聘的员工或面临再就业困难、生活无着落的窘境。
再者,用人单位仅凭内部拟定的一纸文件,便以年龄为限向员工宣告劳动关系结束,如此简单粗暴“一刀切”,反映了有关单位在用工方面法律意识的淡薄、社会责任的淡漠。情况通报表明,该医院存在未依法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那么,就业年龄歧视现象该如何化解?我们呼唤出台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更有力的监管措施,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撑腰”。目前,我国年龄歧视尚不属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列举的就业歧视禁止形态。因此,需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就业年龄歧视判定标准,加强监管惩戒力度,对各年龄段劳动者给予平等就业保护。此外,劳动者的自我提升也要贯穿职业生涯始终。与其空叹岁月蹉跎,不如苦练技能傍身,摒弃“老油条”“躺平”心态,打造核心竞争力,在面对未来诸多不确定性时为自己谋得更多的底气和筹码。
没有人永远年轻。年龄可以是渐进增长的数字,可以是岁月沉淀、阅历积累、技能精进的标志,不应被套牢“XX岁危机”的门槛和枷锁,成为干事创业的掣肘,更不该裹挟职业生涯“大限”将至的无力和焦虑。消除就业年龄歧视任重道远,需多管齐下、久久为功。(宁黛艳)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近日,“陕西一医院规定男55岁女44岁不续聘”的消息引发热议。
9月4日,该医院所在市联合调查组在政府官网就此事件发布情况通报。经调查,2017年该医院制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依据该办法“除从事临床医疗岗位,其他各岗位聘用人员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规定,解除聘用人员19人。情况通报显示,经双方协商,该医院已向19名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
至此,一场由“到龄不续聘”引发的舆情风波暂告一段落。但个案背后折射的就业年龄歧视问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难道“35岁门槛”未平,“44岁危机”又起?
显然,涉事医院“到龄不续聘”的相关规定,与当下呼吁就业公平的公众期待背道而驰。倘若该医院的女护士年满44岁便不续聘,距国家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女工人50周岁)仅余六年。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此看来,相关单位规定“女性满44周岁不再续聘”,颇有“打法律擦边球”之嫌,被解聘的员工或面临再就业困难、生活无着落的窘境。
再者,用人单位仅凭内部拟定的一纸文件,便以年龄为限向员工宣告劳动关系结束,如此简单粗暴“一刀切”,反映了有关单位在用工方面法律意识的淡薄、社会责任的淡漠。情况通报表明,该医院存在未依法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那么,就业年龄歧视现象该如何化解?我们呼唤出台更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更有力的监管措施,为劳动者合法权益“撑腰”。目前,我国年龄歧视尚不属于《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中列举的就业歧视禁止形态。因此,需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就业年龄歧视判定标准,加强监管惩戒力度,对各年龄段劳动者给予平等就业保护。此外,劳动者的自我提升也要贯穿职业生涯始终。与其空叹岁月蹉跎,不如苦练技能傍身,摒弃“老油条”“躺平”心态,打造核心竞争力,在面对未来诸多不确定性时为自己谋得更多的底气和筹码。
没有人永远年轻。年龄可以是渐进增长的数字,可以是岁月沉淀、阅历积累、技能精进的标志,不应被套牢“XX岁危机”的门槛和枷锁,成为干事创业的掣肘,更不该裹挟职业生涯“大限”将至的无力和焦虑。消除就业年龄歧视任重道远,需多管齐下、久久为功。(宁黛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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