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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87期:第03版 劳权

员工以删除重要数据“要挟续约”被解雇

法院判定员工属故意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不构成违法解除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在公司工作多年,却得到一张无法续签合同的通知,员工王某一怒之下将事关企业生产发货的重要数据删除并以此要挟。企业依照《员工守则》对其做出解雇处理,双方对簿公堂。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判定企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对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王某于2018年入职该公司,负责生产管理。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至2022年9月2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公司已将《员工守则》内容告知王某,王某亦已知悉《员工守则》的内容并承诺予以遵守。《员工守则》中明确规定,员工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问金额或价值大小),或使公司名誉或信誉蒙受损失的,公司可立即解除该合同。

2022年8月30日,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王某得知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一气之下删除了其电脑和系统内公司用于生产发货的重要数据。

根据法院掌握的录音资料,王某在与公司人事的对话中,承认“我就是拿着你这个单子(不续签通知单)以后删的”,并以续签为条件相威胁:“如果没有这个东西,我可以恢复,怎么恢复是我自己的事情,你给我这个东西我才会删除。”

企业发现,王某删除了公司电脑中的部品订单、销售表、零部件式样书文件。后请第三方技术公司恢复上述数据花费5653元。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是否系违法解除与王某间的劳动合同。

结合企业提交的录音及王某自认的其删除的文件,法院认为可以看出王某删除了公司一些文件数据,作为一个在岗多年的员工,对删除文件会对公司造成损失也应当明知,但其仍然为表达对公司可能不再续聘的不满,删除了公司的文件数据。另外,从王某删除公司数据时,认定其对公司已经造成了损失更符合高度盖然性,且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其后期恢复数据花费了相关的费用。因此,原告的行为符合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原告明确签订了阅读确认书表明已了解《员工守则》的内容。

法院最终判定,对王某要求企业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难以支持。

金山区人民法院朱泾人民法庭四级高级法官夏海中表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须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但若用人单位已经与员工协商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裴龙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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