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施行
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
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5月30日,记者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获得通过,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实施办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六十九条。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保服务平台、保护专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在特别保护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未成年群体的特别保护制度,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减轻困境未成年人医疗费用负担。困境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或者定额资助。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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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薛生贵)5月30日,记者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获得通过,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发展职业教育,保障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或者职业技能培训,为其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实施办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特别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0章,六十九条。
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政务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建设未保服务平台、保护专线,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健康、法律维权、安全保护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
在特别保护方面,实施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特殊未成年群体的特别保护制度,落实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慈善救助等政策,减轻困境未成年人医疗费用负担。困境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或者定额资助。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医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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