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期间在单位宿舍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
周始忍 白艳茹
案情简介
姚某系某A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到B物流有限公司,后派驻B物流公司沙特分公司任平板拖车驾驶员。一天,姚某正常下班后先去食堂吃饭,后外出散步,回到宿舍后休息时突发疾病,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A公司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姚某不属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依法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姚某家属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姚某家属要求重新认定工伤的请求被驳回。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姚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无争议,但姚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姚某在一个长期稳定的时间区间内派驻外国,属于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因此下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基地宿舍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作岗位。他正常下班后先去食堂吃饭,后外出散步,回到宿舍突发疾病,系在休息时间、休息场所突发疾病,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所以,案件中姚某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新闻链接■
![](/upload/xpaper/2025-02-11/1_71_3295_629_4073.jpg)
![](/theme/xpaper/1522579439864318222/images/sxgrbewm.jpg)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
周始忍 白艳茹
案情简介
姚某系某A劳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到B物流有限公司,后派驻B物流公司沙特分公司任平板拖车驾驶员。一天,姚某正常下班后先去食堂吃饭,后外出散步,回到宿舍后休息时突发疾病,被送到当地医院救治,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A公司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姚某不属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依法作出了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姚某家属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姚某家属要求重新认定工伤的请求被驳回。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姚某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无争议,但姚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姚某在一个长期稳定的时间区间内派驻外国,属于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因此下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基地宿舍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作岗位。他正常下班后先去食堂吃饭,后外出散步,回到宿舍突发疾病,系在休息时间、休息场所突发疾病,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
所以,案件中姚某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新闻链接■
![](/theme/xpaper/1522579439864318222/images/sxgrbewm.jpg)
关注公众号,随时阅读陕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