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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1期:第02版 综合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7月起施行

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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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5月28日,《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表决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

《条例》规定,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同时,明确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条例》明确,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创新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条例》还对无害化处理和污染防控等内容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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