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修订通过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等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5月28日,《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履行相关义务,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等。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执业场所、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进行评审。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术能力等考核评价。
《条例》明确,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等。司法鉴定的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作出鉴定意见。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由办案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对法律责任等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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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薛生贵)5月28日,《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履行相关义务,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等。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执业场所、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等进行评审。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法规知识、专业技术能力等考核评价。
《条例》明确,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接受委托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等。司法鉴定的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作出鉴定意见。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由办案机关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同时,省、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
《条例》还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同时,对法律责任等条款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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