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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53期:第04版 观察读书

义举也应讲法律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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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话题前段时间,北京至天津的动车上,乘客李某买二等无座票坐一等座,拒不离开。回天津的乘客刘某因看不惯李某的无理取闹,动手抽了李某一耳光,踹了他一脚,打的几拳造成李某眼部轻伤。近日刘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4个月拘役、赔偿李某6万元。

面对“霸座”行为,多数人选择报警或谴责几句,很少有人用拳头教训霸座者。现在终于出现了一例,难免让人觉得解气,而动拳脚者却因此获了刑,这让很多人不解。

其实,法院的判决没有问题,而是一些网友对此案的判决有误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有四个特征:一是主观上为故意;二是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三是造成了他人身体健康损害的后果;四是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本案中,刘某明知拳打脚踢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却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符合“主观故意”特征;客观上对李某实施了拳打脚踢的伤害,符合客观行为特征;造成了李某轻伤的损害后果,符合了危害后果特征;法律未赋予公民对他人占座类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因为缺乏防卫的紧迫性(报警后可由乘警解决),符合行为非法性特征。因此,法院对刘某判处故意伤害罪完全合法。

本案的伤害结果为轻伤,法院未在6个月至3年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也未在拘役1个月至6个月按顶格处6个月拘役,而是判处拘役4个月,应当已经考虑到刘某是基于打抱不平的性质,主观恶性较低,但离有网友所称的“见义勇为”行为还有相当距离(能认定后者,就一定是合法行为,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也就是说,法院对刘某的量刑也是适当的。

刑诉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被告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因此,法院判处刘某赔偿李某6万元,也属合法有据。

有人提到,之前有男子飞踹妨害公交车司机的人,不仅未被处罚,还受到奖励,而本案中的刘某却被判刑,是对刘某不公。殊不知,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行为,妨害公交车司机驾驶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最轻3年,最重死刑。暴打霸座者不构成正当防卫已如前述,此不赘述。

本案的启迪意义在于,法治社会不鼓励以暴制暴,在不符合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条件的情形下,随意用拳头解决问题,存在法律风险甚至刑事法律风险,应当特别慎重。□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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