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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40期:第03版 劳权

工程劳务四层分包

农民工工资还要得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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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瑞平 纪程

“真没想到啊,这么快就有了结果。”朱师傅手握刚签的调解协议,对身边的工友说,声音里带着难掩的激动。

2023年,朱师傅和19名老乡跟着包工头付某,在一个铁路建设项目上干活,从春到冬,起早贪黑,想着年底能揣着工钱回家过年。可工程结束了,付某却支支吾吾地说拿不出尾款,给每个人打了张欠条,表示“过阵子一定给钱”。这一等,就等到了开春,欠条成了大伙儿心里的疙瘩--孩子上学要学费,老人看病要花钱,可这钱就是要不来。

20位农民工没辙了,把付某、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一起告到了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14万元工资,多则13505元,少则23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该案涉及工程劳务部分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后,后续又经历了四层分包直至付某。付某作为直接雇佣农民工进行劳务作业的主体,应当承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分包单位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付某等人,也应当对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总承包单位未能对转包、再分包的相关行为尽到监督义务,需要对农民工工资进行清偿,待清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判决由总包、分包及付某共计5方共同支付。

一审判决下来,有8方当事人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总包单位说钱已经给了分包单位,不该再找他们;分包单位喊冤,说是付某自己招的人;付某叹着气说自己实在是拿不出钱来。有3位胜诉的农民工,不满一审判决,上诉提出自己的诉求。案子牵扯多方,像一团乱麻,交到了阜阳中院法官李晓艳的手里。

看完卷宗,李晓艳心里清楚,这案子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农民工等着钱用,企业也有自己的难处,处理不好,很容易激化矛盾。她去了那个已经竣工的项目工地,仔细查看施工现场,翻阅留存的施工日志,找了还在干活的工人打听当时的情况。心里有了数,她开始分别找总包、分包单位的负责人谈。

第一次坐下来调解,气氛挺紧张。农民工代表嗓门高:“我们干了大半年,工资一分不能少。”

总包单位代表拿出转账记录:“我们按合同给了分包单位钱,是他们没发给工人,凭啥让我们再掏一遍?”

分包单位的代表也急了:“付某是自己承包的工程,我们只是帮着牵个线,这欠工资的责任不该由我们承担。”

李晓艳没急着下结论,而是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摊开,给企业的人一条条讲:“条例里写得清楚,总包单位对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得实名登记,付某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他招的人,实际上还是项目上的工人。真要判下来,该担的责任一点也跑不了,到时候影响了企业信誉,得不偿失啊。”

她又跟农民工们算细账:“你们的诉求金额在起诉状及上诉状里都列了出来,咱们要的是合理赔偿,但也得按考勤表算清楚,这样对方才容易接受,钱也能快点到账。”

就这样,来来回回谈了好几次。

最后一次调解,李晓艳拿着一份拟好的方案:“按照考勤表计算好的每个人的工资明细就在这,根据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约定,工资由分包单位支付,钱20天内发到每个工人的账户,谁也不能拖。”李晓艳特地叮嘱总包、分包单位今后一定要规范用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两家企业的代表沉默了一会儿,表示同意。不久后,朱师傅和工友们的手机都收到了到账短信。(据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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