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4+7”带量采购试点全面落地进入倒计时
本报讯(梁倩)“4+7”带量采购试点执行正式进入倒计时。按照此前国家医保局部署,到2019年3月底,“4+7”带量采购应全面落地执行。与此同时,随着首轮“4+7”试点城市带量采购的落地,更大范围的带量采购有望跟进。
2018年1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正式通过,确定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西安、大连、成都、厦门7个城市进行带量采购,涉及31个指定规格的采购品种。截至目前,11个城市均已下达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执行时间与细则。
其中,从3月25日起,西安带量采购试点正式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并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上海、深圳、天津、重庆、辽宁等地试点已于20日前开启。
事实上,陕西已有171个“4+7”品种因降价不到位而遭到撤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此前发布《2019年陕西省西安市关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调整结果的公示》明确,不确认上海红线价的药品、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降价的药品、未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报价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的撤销其药品的采购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试点已有效降低药价外,试点区域的试行范围、非试点区域跟进范围正在扩大,安徽、山东、四川、福建省或将跟进。
具体来看,试点区域方面,西安市提出,西安市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西安市辖区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据了解,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监测方案》(简称“试点监测方案”),将监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情况。
试点监测方案显示,监测内容涉及保障供应、确保使用(采购)、确保质量、控制费用四方面内容。具体来看,保障供应具体指标包括生产环节的生产库存情况、停复产情况、核心原辅料供应及价格情况,以及流通环节的地区库存情况及回款情况。使用方面,监测中选品种及其替代品种的月度采购价格、采购量、采购金额、累计采购量、累计采购金额及处方。质量方面,对药品的稳定性、安全性、有效性分别设置指标。控费方面,主要监测中选药品使用带来的费用节省和用药结构改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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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梁倩)“4+7”带量采购试点执行正式进入倒计时。按照此前国家医保局部署,到2019年3月底,“4+7”带量采购应全面落地执行。与此同时,随着首轮“4+7”试点城市带量采购的落地,更大范围的带量采购有望跟进。
2018年1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正式通过,确定将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4个直辖市和广州、深圳、西安、大连、成都、厦门7个城市进行带量采购,涉及31个指定规格的采购品种。截至目前,11个城市均已下达相关文件,明确具体执行时间与细则。
其中,从3月25日起,西安带量采购试点正式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并同步执行医保支付标准。上海、深圳、天津、重庆、辽宁等地试点已于20日前开启。
事实上,陕西已有171个“4+7”品种因降价不到位而遭到撤网。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此前发布《2019年陕西省西安市关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价格调整结果的公示》明确,不确认上海红线价的药品、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降价的药品、未通过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企业报价高于“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的撤销其药品的采购资格。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试点已有效降低药价外,试点区域的试行范围、非试点区域跟进范围正在扩大,安徽、山东、四川、福建省或将跟进。
具体来看,试点区域方面,西安市提出,西安市辖区内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西安市辖区其他权属公立医疗机构同步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
据了解,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监测方案》(简称“试点监测方案”),将监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施情况。
试点监测方案显示,监测内容涉及保障供应、确保使用(采购)、确保质量、控制费用四方面内容。具体来看,保障供应具体指标包括生产环节的生产库存情况、停复产情况、核心原辅料供应及价格情况,以及流通环节的地区库存情况及回款情况。使用方面,监测中选品种及其替代品种的月度采购价格、采购量、采购金额、累计采购量、累计采购金额及处方。质量方面,对药品的稳定性、安全性、有效性分别设置指标。控费方面,主要监测中选药品使用带来的费用节省和用药结构改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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