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求职是否有必要向公司“亮家底”
求职需填婚姻状况并标明家庭成员信息
近日,某电商平台以提升管理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的职场环境为由,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交与公司其他员工之间的亲属及同学关系信息。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并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告知的内容。
找工作先报家庭情况
据媒体报道,于女士不久前应聘一广告公司,在填写登记表时她发现,应聘者除需填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婚姻状况等详细基本信息外,还需勾选“家庭情况”,该栏设有离异或单亲两个选项。表格上还特别备注:企业本着对社会贡献一份爱心,对于单亲、残疾、贫困家庭有特殊照顾。于女士质疑家庭成员信息和工作没有关系,但被告知必须要填。且《登记表》还有一栏注明“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如有隐瞒或虚报,愿意接受无偿立即解雇处分”,并需应聘者签字。在填写这些信息后,于女士才进行了面试。在她看来,这样的要求“很过分”。
不少网友表示,类似这样要求填写详细家庭关系的求职信息登记表其实并不少见,更有甚者还需“自报家底”。据负责某品牌家居产品市场工作的肖女士介绍,两年前因为想换工作,她曾参加了五六家公司的招聘,其中多家公司都要求填写较详细的家庭关系,甚至包括财务状况。
企业多有“正当理由”
在以上案例中,企业在要求求职者或员工上报家庭、财务状况等信息时,都给出了相应的“正当理由”,如为了对困难家庭进行特殊照顾,为了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等。最近,某电商平台也发出“梳理员工间亲属及同学关系”的通知,要求员工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以及从小学开始的同学关系。面对由此产生的争议,该公司回应这一做法是日常管理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建立一个人际关系简单透明、晋升更加公平的职场环境。
一位从业多年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也表示:“某种程度上,稳健家庭关系的员工在企业中会更加稳定,不是说不录用离异或者大龄单身人员,而是在两者工作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企业更喜欢录用家庭稳定的。”
与此同时,也有许多职工和网友认为,企业调查搜集员工的家庭和社会关系等信息不妥或应该有限度。从事酒店管理工作的职工刘文则表示:“我们的入职登记表也会要求填主要家庭成员、学校和以往工作单位的信息和联系方式,这些我觉得是正常的,但超出这些范围的我认为都不合理。”
是否侵权需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哪些属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则并没有明确划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基本情况应当局限到跟劳动合同履行或者劳动合同订立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不该搜集,即使用人单位想搜集,劳动者也有权拒绝。这不仅要得到员工同意,也必须征得与员工相关的亲属和同学的同意。”□郭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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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电商平台以提升管理效率、营造公平竞争的职场环境为由,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交与公司其他员工之间的亲属及同学关系信息。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并不属于劳动者必须告知的内容。
找工作先报家庭情况
据媒体报道,于女士不久前应聘一广告公司,在填写登记表时她发现,应聘者除需填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婚姻状况等详细基本信息外,还需勾选“家庭情况”,该栏设有离异或单亲两个选项。表格上还特别备注:企业本着对社会贡献一份爱心,对于单亲、残疾、贫困家庭有特殊照顾。于女士质疑家庭成员信息和工作没有关系,但被告知必须要填。且《登记表》还有一栏注明“本人承诺以上情况属实,如有隐瞒或虚报,愿意接受无偿立即解雇处分”,并需应聘者签字。在填写这些信息后,于女士才进行了面试。在她看来,这样的要求“很过分”。
不少网友表示,类似这样要求填写详细家庭关系的求职信息登记表其实并不少见,更有甚者还需“自报家底”。据负责某品牌家居产品市场工作的肖女士介绍,两年前因为想换工作,她曾参加了五六家公司的招聘,其中多家公司都要求填写较详细的家庭关系,甚至包括财务状况。
企业多有“正当理由”
在以上案例中,企业在要求求职者或员工上报家庭、财务状况等信息时,都给出了相应的“正当理由”,如为了对困难家庭进行特殊照顾,为了防范员工道德风险等。最近,某电商平台也发出“梳理员工间亲属及同学关系”的通知,要求员工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以及从小学开始的同学关系。面对由此产生的争议,该公司回应这一做法是日常管理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建立一个人际关系简单透明、晋升更加公平的职场环境。
一位从业多年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也表示:“某种程度上,稳健家庭关系的员工在企业中会更加稳定,不是说不录用离异或者大龄单身人员,而是在两者工作能力相当的情况下,企业更喜欢录用家庭稳定的。”
与此同时,也有许多职工和网友认为,企业调查搜集员工的家庭和社会关系等信息不妥或应该有限度。从事酒店管理工作的职工刘文则表示:“我们的入职登记表也会要求填主要家庭成员、学校和以往工作单位的信息和联系方式,这些我觉得是正常的,但超出这些范围的我认为都不合理。”
是否侵权需具体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哪些属于“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则并没有明确划分。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基本情况应当局限到跟劳动合同履行或者劳动合同订立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不该搜集,即使用人单位想搜集,劳动者也有权拒绝。这不仅要得到员工同意,也必须征得与员工相关的亲属和同学的同意。”□郭翼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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