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川一砖厂老板拖欠农民工工资获刑
本报讯(任红斌)近日,延安市洛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被告高某某依法退赔农民工工资99083元,有力助推了诚信体系建设。
被告高某某注册经营本县某村机砖厂,2016年初约定由雷某某带领工人负责给砖厂制胚、装窑、出窑,每出1万元成品砖支付雷某某880元劳动报酬,2016年6月份给雷某某结算前三个月出砖费用。工人离开砖厂时,由高某某提前预支工人工资,最后从雷某某劳动报酬中扣除工人的生活费及工资。2016年3月,雷某某带领工人开始制砖,由于经营不善,高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及时结算雷某某出砖费用及工人离开砖厂时的预付工资;7月初,高某某离开砖厂失联,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高某某拖欠雷某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99083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高某某独资注册经营机砖厂,作为该砖厂的经营负责人,以逃匿、失联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而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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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高某某注册经营本县某村机砖厂,2016年初约定由雷某某带领工人负责给砖厂制胚、装窑、出窑,每出1万元成品砖支付雷某某880元劳动报酬,2016年6月份给雷某某结算前三个月出砖费用。工人离开砖厂时,由高某某提前预支工人工资,最后从雷某某劳动报酬中扣除工人的生活费及工资。2016年3月,雷某某带领工人开始制砖,由于经营不善,高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及时结算雷某某出砖费用及工人离开砖厂时的预付工资;7月初,高某某离开砖厂失联,后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认定,高某某拖欠雷某某等15名农民工工资共计99083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高某某独资注册经营机砖厂,作为该砖厂的经营负责人,以逃匿、失联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并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而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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