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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05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员工参加单位聚餐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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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临近春节的那些日子,对思先生来说,是黑色的。

思先生的儿子小思在广西宾阳县一家科技公司工作了4年多,因回家途中遇到车祸不幸身亡。“我女儿在车祸第二天就到公司了解情况,他们说我儿子当天没有打卡上班记录,公司周围的探头也坏了,不承认属于工伤。到现在我们1分钱赔偿也没拿到。”3月28日,等待法院判决的思先生,说话声音中仍带着悲伤。

据悉,2014年进入公司的小思生前并没有工伤保险。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案件一波三折,在1年时间里历经了南宁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自治区人社厅行政复议。小思生前所在的公司均拒绝承认其为工伤,拒绝赔偿任何费用,并将两级人社部门一并起诉至南宁铁路运输法院,请求撤销相关工伤认定。3月12日,该案开庭,两级人社部门均派人出庭应诉。

事故回放

放假当天聚餐后,回家途中遇车祸身亡

2018年2月11日,春节前夕,位于宾阳县黎塘镇的广西某科技公司当天没有给员工安排其他工作,而是召集员工进行大扫除,之后召开2018年春节放假会议直至中午,随后安排员工在食堂吃了一顿团圆饭。正午12点聚餐结束后,员工们陆续踏上回家过年的路。

当天,该公司车间零配件机器操作工人小思也结束1年的辛劳,独自骑摩托车载着行李回家。15时07分,小思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小思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思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小思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小思应被认定为工伤,希望公司能支付工伤赔偿。公司拒绝了这一要求,仅结算了小思2月1日至10日这10天的工资,共1016.25元。

同年6月5日,小思父亲思先生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小思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去年8月3日,南宁市人社局认为小思死亡事故符合相关条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对此,广西某科技公司不服,继而向自治区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去年11月底,自治区人社厅裁定南宁市人社局此前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继续维持该认定。

同年12月12日,广西某科技公司不服,将自治区、市两级人社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关于小思的工伤认定。

公司理由

“没打卡”等于没上班,何来“下班途中”

广西某科技公司不服的理由是,小思去年2月11日没有打卡考勤记录,不能算上班。

小思在2014年入职该公司时,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也承认小思是其员工。公司质疑的焦点在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小思参加了去年2月11日公司组织的大扫除和聚餐活动。

在庭审现场,公司方代理人提出,公司当天的大扫除活动,出勤员工都要求打卡考勤并计发当天的工资,但小思既没有指纹打卡也没有计发2月11日的工资,证明其并没有来参加大扫除活动,应认定其当天没上班。而事发当天中午公司的年夜饭全体职工都可以参加,作为公司的福利,没有强制参加要求,也不设签到。所以,不管小思是否参加了年会会议及聚餐,均不能以此作为其上班的依据。

“既然2月11日小思没有上班,也就不存在下班这一说法,小思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不能认定是工伤。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该公司代理人如此强调。

人社部门

大扫除、聚餐是工作的延续,故认定工伤

对于公司的说辞,出庭应诉的两级人社部门当庭均给予反驳。

人社部门提交了工友的录音、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询问笔录》等,还原了去年2月11日小思的活动路径:聚餐结束后外出,13:46小思骑摩托车离开公司去理发;14:46小思理完发返回公司;15时,小思从公司驾驶摩托车拉行李返程;15:07,小思与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小思当场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因此,两级人社部门均认为,此前南宁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原告提出的撤销请求,应给予驳回。

“对于工作这一概念不应狭隘理解,并不是在车间工作才属于上班。”自治区人社厅作为此案的第二被告,该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金于华出庭应诉。他认为,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大扫除、聚餐活动,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仍属于工作范畴。小思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后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等同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庞慧敏 黄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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