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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23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职工已经退休 公司漏缴的公积金能否讨回

律师:缴存义务不会因职工退休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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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于2018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但退休前其所在公司有一段时间未为他缴纳公积金。为了这件事,他特意向住房公积金中心咨询并提交申请,请求该中心敦促公司为其补缴相关费用。据了解,公司未为余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是2007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0日,欠缴金额为2.3万多元。为确认该公司欠缴的事实,余某先后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劳动合同、银行发放工资明细等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以及在以上时间段内在公司工作的事实。

核实相关事实后,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公司送达补缴通知。但公司以余某已经离职,公司没有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为由予以拒绝。该中心又向公司下达《处理决定书》后,公司以余某的请求超过时效不予履行。

对此,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陈君玉律师说,公司应该履行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处理决定,为其补缴公积金。这样说的法律依据是:

早在2002年3月24日发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处理住房公积金投诉、督促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对违反上述条例的规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具有进行追缴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首先要弄清楚的问题是公司是否应当为余某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条例》第15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对于如何缴存公积金,《条例》第16、17条分别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

对于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条例》第38条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如单位逾期仍不缴存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公司提出的余某已经退休,公司没有为离职员工缴存公积金义务的主张,陈律师说,这个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余某要求补缴的是其退休前在职在岗期间发生的单位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该缴存义务不会因职工退休而免除。□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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