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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3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开展律师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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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张涛)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省开展调解程序前置改革工作,积极推动形成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方案》要求,律师调解除在人民法院设立值班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在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和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等4种基本模式外,各地可积极探索创新在商会、工业园区、自贸区等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机构,以便有调解需求的当事人就近选择。

据悉,律师调解案件主要适用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各类民商事纠纷(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和依纠纷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引起的行政争议以及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等案件,当事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律师调解除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调解、立案后委托调解、当事人申请调解外,也可以接受相关单位或组织移送的调解案件,代为调解纠纷。

另外,立案前委派调解和当事人申请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申请司法确认。立案后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结案。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

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方案》要求,要充分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不收取费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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