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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33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加班费多算 为何法院判决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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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最好的办法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让法律给出公正裁判。而代某所在公司无故将其辞退后,还拖欠她一部分工资。为讨回欠薪及加班费,她找公司协商,公司没人理她。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公司不参加庭审。

无奈,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次,公司仍然沿用老办法,不接法院开庭通知,也不参加法庭辩论。当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欠薪及加班工资等费用时,一度从人间“蒸发”的公司突然出现并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公司以原审缺席判决违反法律程序且多算加班费为由,要求撤销原判。法院认定其依据不足,于5月15日终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无故辞退专柜导购

拖欠工资不予发放

代某说,她于2016年10月20日起到公司工作,担任公司在北京一家大型商场地下一层通讯产品专柜导购员。入职时,公司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双方签字后,公司以加盖公章为名收回该合同未再返还给她。

“我每月工资为1700元底薪加业绩提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代某说,商场每天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至晚上22点,导购员需要提前半小时到岗,她与其他导购员实行二班倒,即上1天休息1天,节假日不能休息。

“2017年10月16日,公司老板刘经理到店里盘点后,告知我不用来上班了。就这样,我被无缘无故辞退了。”代某说,她对公司没什么可留恋的,到哪里都能找一份工作。可是,公司没向她支付最后半个月的工资。

拒不接收出庭通知

仲裁驳回员工申请

离职后,代某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及加班工资,但公司不予理睬。

随后,代某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向公司提出五项要求:支付当年10月1日至10月16日期间工资850元;支付2017年9月1日至10月16日销售提成1715元;支付4月1日至10月16日超时加班费1725元;支付10月1日和10月3日节假日加班费600元,交通费97元;支付6月19日至10月1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

为确保打赢官司,代某准备了充分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经公司认可、由银行打印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该交易明细显示:公司支付代某底薪及提成情况分别是:6月底薪1700元,提成1462元;7月底薪1700元,提成583元;8月底薪1700元,提成615元;9月底薪1700元。

然而,仲裁机构通知案件受理情况时,公司不接电话,也不派员领取法律文书。仲裁机构向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申请书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这些邮件被退回,显示退回原因为拒收。

仲裁庭审时,公司未到庭,也未作任何形式的答辩。仲裁裁决驳回了她的申请请求。裁决后,仲裁机构向公司邮寄送达裁决书。因公司拒收,只得改为公告送达。

同事出面还原事实

公司被判支付欠薪

代某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向公司的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刘经理的户籍所在地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因无人签收,法官特意来到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此后,向公司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证据书及开庭传票。

由于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法官又向公司实际经营地现场留置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

法院开庭审理时,代某申请同事张某出庭作证,证实商场每天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至晚上22点,导购员需要提前半小时到岗,代某与证人实行二班倒,即上1天休息1天,节假日不能休息。

据此,代某主张自己每天工作时间为12.5小时,每小时工资为9.75元。2017年4月至10月16日代某共计出勤100天,扣除每月标准工作时间174小时,累计超时加班118小时,要求公司支付超时加班费1725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根据代某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销售表、盘点表、排班表、银行对账单、提成规定、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对其诉讼主张予以采信。

鉴于代某的上述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作出判决后,专门到公司实际经营地宣判并送达判决书。

加班工资虽有错误

公司亦应如数发放

法院判决后,一度“失踪”的公司突然现身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原审法院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其支付代某超时加班费和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错误,要求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无需支付代某加班费1725元以及二倍工资差额10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时,公司提交了2017年10月排班表,主张代某自2017年12月16日至31日补休,此后未再上班。代某对此不予认可,称该排班表上所填补休系公司后补,亦无其本人签字认可。

公司还提交两份劳动合同书,主张依据公司与代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到期自动续签。合同显示:代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试用期1200元。

代某认可上述劳动合同首页及签字页系其本人签字,但称公司更换了劳动合同其他部分,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19日止,但上述劳动合同未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约定,故不予认可。

庭审中,公司又认可代某的月工资标准为1700元,并认可代某的上下班时间及加班的事实,但称代某主张的累计加班时间有误。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审法院已履行相应法律程序传唤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原审法院缺席判决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以原审法院缺席判决违反法律程序为由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公司主张原审判决代某的超时加班费1725元有误,多计算了数额。法院认为,公司在原审中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其又认可代某主张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事实,即使数额有误,原审判决亦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争议,公司虽主张其与代某已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其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且代某对此不予认可,故采信代某的主张,认定公司应支付代某2017年6月20日至10月16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质上不同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固定领取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计算该费用时不应将数额不固定的提成计算在内,鉴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二倍工资数额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经核算,公司应支付代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663元。

综上,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除变更二倍工资差额以外,维持原判。另外,还判令公告费260元,由公司负担。(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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