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进入法制轨道
关键字:轨道,服务,文化,公共
本报讯(刘雪妮)7月1日起,《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突出文化特色透出浓浓“陕味”
针对我省传统文化、历史文化、红色文化、民间文化资源丰富的实际,“《条例》着重将陕西的特色文化融入其中,鼓励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和活动时要努力挖掘和利用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多采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介绍。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省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划,支持和引导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本省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生产、演出单位;应当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变政府“独唱”为政府与社会“合唱”,《条例》专设了“社会力量参与”一章。“政府主导并不等于大包大揽。”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顾劲松介绍,“现在市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我们的提供能力确实有限。所以,《条例》在强调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应当加强民间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扶持、规范民间文艺团队健康发展;应当培育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文化单位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吸引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
拓宽服务渠道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是市民最关心的话题。顾劲松表示,“属于基本的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的,特别是涉及特殊人群公共文化服务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能免尽免。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免费开放的范围会越来越大、质量也会越来越高。”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公示制度;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开放,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告。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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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刘雪妮)7月1日起,《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突出文化特色透出浓浓“陕味”
针对我省传统文化、历史文化、红色文化、民间文化资源丰富的实际,“《条例》着重将陕西的特色文化融入其中,鼓励在提供基本公共文化产品、服务和活动时要努力挖掘和利用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多采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介绍。
《条例》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本省优质文化资源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促进优秀公共文化产品的提供和传播,支持优秀公共文化活动的组织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创作生产规划,支持和引导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共文化产品的创作生产;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扶持本省传统文化的文艺创作、生产、演出单位;应当加强秦腔、民歌、腰鼓、剪纸、泥塑等本省优秀传统文化的普及推广。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运营
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变政府“独唱”为政府与社会“合唱”,《条例》专设了“社会力量参与”一章。“政府主导并不等于大包大揽。”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顾劲松介绍,“现在市民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我们的提供能力确实有限。所以,《条例》在强调政府主体责任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对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应当加强民间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引导、扶持、规范民间文艺团队健康发展;应当培育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鼓励和支持文化志愿服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或者捐助设施设备、兴办实体、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文化单位创新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模式,开展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化运营试点,吸引社会组织和企业依法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
拓宽服务渠道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是市民最关心的话题。顾劲松表示,“属于基本的均等化公共文化服务范畴的,特别是涉及特殊人群公共文化服务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能免尽免。相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免费开放的范围会越来越大、质量也会越来越高。”
《条例》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学生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设施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开放时间等公示制度;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开放,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告。
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在确保正常工作、教学、生产秩序的前提下,确定并公布向公众开放的文化体育设施、场所和时间。鼓励经营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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