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立法 让国家监察更有法治味
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
这是一部“势在必行”的法律。构建国家监察法体系,并不是制定和出台一部国家监察法后就此了事。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进行立法,以法律力量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同样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不可或缺的一环。
国家监察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于国人而言,政务处分是一个颇为新鲜的名词,之前,更为人们所熟悉的是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行政处分等。
当然,这也是一部循序“推进”的法律。众所周知,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立法,并没有紧接着国家监察法快速出台。去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23条,明确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对象、程序,还明确了监委政务处分权与单位政务处分权的关系、对公职人员违法取得财务和违法财物的收缴主体等,进一步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这部规定的出台,可以视为国家监察法的配套工程,也体现了顶层设计者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重视。
但是,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并不能止步于此。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集中代表了执政党的意志,具有普遍的规范约束力。只有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进行立法,使之成为国家法律,与国家监察法一脉相承、榫卯咬合,才能更好地体现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政务处分法草案亮点不少。一是“集大成”。以国家专门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务处分的内容“统合”起来,实现了“零散”到“系统”的跃进,有利于职能部门按图索骥,更好地进行操作。
二是“搭桥梁”。尽管国家监察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但毕竟“政务处分”并非主题,抽象有余而针对性不够突出。政务处分法草案既遵循前法精神,又独立“开府建衙”,将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主体及权限、程序和救济途径等要素,实现了处分与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是“补漏洞”。就是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之前,对于有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往往够不着,往往陷入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
完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大趋势。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对公职人员立法理应提档加速。当然,公务员法等既有法律规定也应随之调整。所有的努力,将推动着国家监察法治化,建设一个权力入笼的现代法治政府。□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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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
这是一部“势在必行”的法律。构建国家监察法体系,并不是制定和出台一部国家监察法后就此了事。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进行立法,以法律力量确保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同样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不可或缺的一环。
国家监察法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即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对于国人而言,政务处分是一个颇为新鲜的名词,之前,更为人们所熟悉的是党纪处分、政纪处分、行政处分等。
当然,这也是一部循序“推进”的法律。众所周知,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立法,并没有紧接着国家监察法快速出台。去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23条,明确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对象、程序,还明确了监委政务处分权与单位政务处分权的关系、对公职人员违法取得财务和违法财物的收缴主体等,进一步规范了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这部规定的出台,可以视为国家监察法的配套工程,也体现了顶层设计者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重视。
但是,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并不能止步于此。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集中代表了执政党的意志,具有普遍的规范约束力。只有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进行立法,使之成为国家法律,与国家监察法一脉相承、榫卯咬合,才能更好地体现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政务处分法草案亮点不少。一是“集大成”。以国家专门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务处分的内容“统合”起来,实现了“零散”到“系统”的跃进,有利于职能部门按图索骥,更好地进行操作。
二是“搭桥梁”。尽管国家监察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但毕竟“政务处分”并非主题,抽象有余而针对性不够突出。政务处分法草案既遵循前法精神,又独立“开府建衙”,将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主体及权限、程序和救济途径等要素,实现了处分与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是“补漏洞”。就是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之前,对于有些非党员的村干部,党纪政纪处分往往够不着,往往陷入束手无策的尴尬境地。
完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大趋势。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对公职人员立法理应提档加速。当然,公务员法等既有法律规定也应随之调整。所有的努力,将推动着国家监察法治化,建设一个权力入笼的现代法治政府。□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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