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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0期:第04版 观察读书

小区楼道杂物该清理必须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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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就发现,不仅楼内各层的楼道、楼梯间堆放着杂物,楼外地下室屋顶等小区的各个角落,也能发现各种废旧物品。对此,社区和物业具体负责清理,但街道负责人反映,目前清理存在难点,不清理会被投诉,一旦清理,投诉的更多。

图方便,把个人物品堆放在小区公共空间,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有人提出过,“公摊面积我也支付了”,但公摊部分是专用于业主们通行和消防急救使用,不能用于堆放杂物。那么,面对杂物,如果主人自己不主动清理,作为物业和街道社区,该如何清理才没有法律风险呢?

长时间放置在公共空间的物品,所有人不明时,类似于无主物,其中楼道内堆放的个人物品,还略不同于放置在小区垃圾桶附近的杂物,不该自然被归类为遗弃物或抛弃物。可即便是有主物,长期占据公共空间,给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带来风险,也有必要对其个人物权给予限制。

这一限制确有法律原理支撑,即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对权利的滥用,权利的行使不应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只要公共利益得到评估,确实真实存在,那么,对个人权利,包括个人资产,施以必要限度的妨害,即是合理的。

这一原理体现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即个人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并已经落实到多部现行法律规范的条文中,例如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还有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此,消防法第60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因此,社区和物业对堆放在居民区楼内外的私人物品进行清理,于法于理都说得过去。

当然,出于维护邻里和谐,化解冲突和优化服务的角度,在清理之前,有必要在显眼的地方进行通知和公示,按照物权法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王心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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