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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5期:第03版 综合新闻

《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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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薛生贵)9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体系,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的划定,植被、水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秦岭主梁、主要支脉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规定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国防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秦岭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采取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秦岭生态功能不降低。

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秦岭核心保护区内,除原住居民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外,不得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优先实施生态搬迁等措施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明确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分别规定,在秦岭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批准的旅游景区开展生态旅游、建设旅游项目,报批准其设立的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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