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我省能源开发划出生态红线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政府、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严格控制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方,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文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禁止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细化生态修复治理细则
鼓励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采取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措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技术、工程和管理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依法承担生态修复治理责任。
对于生态修复还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生态修复:煤矸石堆场、建设工程或者道路临时占用土地的;挖据、压占、管线铺设等造成地表生态破坏的;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岩移、震裂的;其他造成地表生态破坏的活动。第三十九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实施安全封堵,并将相关资料报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
从严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国家在大气、固体废物、水、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不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性气体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报记者 薛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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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省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省政府、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偿力度。严格控制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布局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项目。在国家和本省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进行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的,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开发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进行补偿和生态修复。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地方,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文件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许可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禁止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细化生态修复治理细则
鼓励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支持、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生态修复基金,采取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修复措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技术、工程和管理措施,避免和减少对大气、水、土壤、森林、草原、动植物和生态系统的影响,依法承担生态修复治理责任。
对于生态修复还进行了强制性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进行生态修复:煤矸石堆场、建设工程或者道路临时占用土地的;挖据、压占、管线铺设等造成地表生态破坏的;发生地面塌陷、地裂缝、岩移、震裂的;其他造成地表生态破坏的活动。第三十九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技术关闭井、报废井实施安全封堵,并将相关资料报县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用于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费用支出。
从严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鉴于国家在大气、固体废物、水、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有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不履行环境治理责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将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性气体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本报记者 薛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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