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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2期:第08版 陕煤四版

谈国企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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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雷

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就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

一、关于监督。纪委的监督职责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有效的监督,是落实“四种形态”理念的重要保障。只有监督到位、“触角”灵敏,才能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使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成为极少数。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因此,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必须转变监督理念、找准监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把监督责任扛起来,用纪律锁紧制度的笼子,让心存侥幸者不敢妄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监督职能的准确定位应当是“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也就是说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责过程中,具有监督和检查的权限,纪检监察组织应该对这些监督和检查行为进行再次的监督和再次的检查,而不是冲在一线,替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履行权力(包括监督权力)和履行职责(包括监督责任)的再监督、再检查。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责的准确定位就是要强化“对监督者实施再监督”的归位意识,突出对主抓者、主责者、监督者的监督,破除工作中经常出现的“把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等习惯做法,实现从“过程监督”向“结果监督”,从“包打天下”向“术业专攻”的转变。

二、关于执纪。执纪是纪检监察组织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执纪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核心,是纪检监察组织的重要职权。要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四种形态”并不是要在数量层面放缓反腐败的节奏,它凸显的是对违纪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只要违纪,动辄则咎,“四种形态”才能从理念变为现实。从严执纪,一要依规。依纪依法安全办案不仅是推动科学执纪的需要,也是纪检监察组织执纪能力和水平的具体体现,更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必须重事实、重证据,用事实说话,办出铁案。“不打无准备之仗,也不打有准备无把握之仗。”从严执纪,二要严格。要真正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做到有线索必审,有腐必惩。不定指标,做到有多少腐败案件就查多少。要严格守住不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底线,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隐匿和瞒报线索,严禁以案谋私。从严执纪,三要及时。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谈话提醒、诫勉、函询、教育,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习总书记强调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健全完善早发现、早处置机制,对一般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充分利用函询、诫勉谈话、警示提醒、组织处理等方式,早打招呼早敲警钟,拉拉袖子甚至大喝一声,治病救人,保护干部。同时要落实“快查快结”,严格时限要求、缩短办案周期,破除以办大案论英雄、大而全办案思想,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该移送司法机关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关于问责。"四种形态”是对纪委履职理念的重大创新,是深化“三转”的方向引领。衡量纪委履职理念和成效的标准,关键看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我们既要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氛围,又要持续探索遏制腐败的治本之策,形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就是强调和突出“责任”二字。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只有严格的问责,才能传递压力。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着力点就是严肃追责,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要明确“对谁问”的问题。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分解责任,层层追究,明确哪些情形要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纪委监督责任,哪些情形要追究两者的共同责任,切实将软任务变成硬指标,做到失责必问责。二要清楚“问什么”的问题。在作风建设问责上要扭住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放松,一年一年抓下去,一个时间节点一个时间节点地抓,坚决防止反弹。要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坚决追究在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在监督问责上,对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案件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纪委的责任。问责过程中,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情节以及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依纪依规对被调查人做出责令纠正或是免职的问责。三规范“怎样问”的问题。从问责的启动、调查的展开,到处理意见的提出、研究,再到处理决定的形成、送达,以及问责对象的申诉渠道和程序等,要保留充足的工作资料,要有可查性,实现问责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四要处理好“问后怎么办”的问题。要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建立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结果运用的完整链条。凡经查实的问题,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坚决追究责任,决不搞下不为例,不搞姑息迁就,形成良性的责任导向。凡被问责的组织和个人,都应与其评优评先、工资奖金、提拔任用等挂钩,最大化地运用好问责结果。

当前,要以《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的学习为契机,教育党员干部坚持理想信念和宗旨这条“高线”,又要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干净做事。要把履行监督责任和主体责任的要求,贯穿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方方面面。对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问责;对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也要进行责任追究。问责追究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真正把“监督执纪问责”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作者为 铜川矿业公司纪委监察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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