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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6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不维权,只能“主动”走人;维权,又怕等不起、赢不了

遭遇变相裁员职工维权陷两难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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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变相裁员,不维权,只能“主动”走人;维权,又怕等不起、赢不了、拿不到钱。最近,沈阳某商贸服务公司职工任嘉琪就面临这样的困境。今年年初,公司以销售业绩不好为由,将她从销售代表调岗为门店辅助经理,薪酬待遇减半,要求1个月后到岗,否则走人。

5月10日,任嘉琪没等仲裁结果出来,就向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在跑了3个月的劳动监察部门和仲裁委后放弃维权,转去跑招聘会。

像任嘉琪这样,虽遭遇变相裁员,但到劳动监察投诉、申请仲裁,甚至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少之又少。这是为何?笔者采访多名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法官和律师,他们告诉笔者,劳动者取证不足难以胜诉,即便胜诉拿到补偿也难,还可能丢工作,因此许多劳动者最终只能放弃维权。

“明知企业耍滑头,但就是拿不到证据”

“有没有收到公司的调岗邮件或通知?”“公司规章制度有没有调岗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里是否规定了工作岗位、任职资格?”……面对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的连连发问,贾靓有些发懵。

贾靓在某工程公司物流部工作6年,月薪3500元。2017年清明节一过,公司人事部经理突然找他谈话,要把他调到销售部工作,只发基本工资,3个月业绩考核不过关就要自动离职。如果他不去销售部就降工资,每月只发大连市最低工资。

“这不就是变相裁员吗?”当时贾靓没同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申请了仲裁。可人事部经理说:“爱去哪告去哪告,你也拿不出证据。”

经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告诉贾靓,他并没有拿出音频、纸质或电子证据能证明公司让他调岗、降薪,维权有难度。3个月后,区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裁决:因证据不足,驳回贾靓申请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这并非孤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10-2015)》指出,举证能力不足是此类诉讼中劳动者败诉的一大原因。

“劳动者不注意搜集证据,企业还层层设圈套。”沈阳市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表示,类似案件法院处理起来很头疼,明知企业耍滑头,但就是拿不到证据。

留给立法、执法、司法的课题

不维权,只能忍气吞声被裁员;维权,又面临困难。笔者采访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法官和律师表示,我国在立法、执法、司法上,针对变相裁员的对策都有所不足。

“目前立法上并没有对变相裁员作明确定义,法院审理过程中认定有难度。”郑虹建议,从立法上明确变相裁员的主客体、作用行为、权益范畴等,拉起警戒线,让企业不敢触碰,同时也给法官审理相关案件提供法律依据。

企业和职工双方权责也要明确。“除了经济补偿金,被裁的职工还有哪些权益一定要明确。”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说,“比如,是否有留在原岗位的权利;企业是首次犯错,还是屡教不改的‘恶意裁员’,处罚方式和程度也应当明确。”

“大部分处罚是警告,严重的情况是罚款,但很多企业罚完了也不改。”沈阳市劳动监察局工作人员告诉笔者,每年,沈阳市都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抽查。但由于人力不足,专人定期进行普遍的检查很难做到。这名工作人员表示,“管住企业”,不能只靠罚款。“比如,一旦企业被认定为变相裁员,企业主评优、评先可被一票否决,企业可纳入失信黑名单等等。”(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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