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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86期:第03版 权益保障

工作内容与约定不符员工如何维权?

语音播报: 语音播报

百事通先生:

一个月前,我应聘到某企业。当时在应聘时,主管给我安排的岗位是自己比较熟悉的,所以很快就通过面试,并与该企业签署了劳动合同。虽然合同中没有对具体工作内容进行约定,只是一个岗位说明,但主管此前已经与我有口头协议,所以我并未在意合同中的疏漏。然而在入职后,却发现实际的工作内容与之前约定的不符,不仅难度更高,而且强度更大,于是就萌生了想要离职的想法。我签合同后就缴纳了住宿费、服装费和餐费,可单位不退还。现在我没有正式上一天班,单位为何不能退还费用?

读者王强

王强同志:

关于职位的约定,一般企业占据强势地位,很多单位在合同中都会约定,单位有调配权或者是否接受单位调岗的说明。其实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单位的岗位随时都可能变化,单位运营情况也会有变化,因此单位有调整岗位的权利。但是已经在合同内有明显约定的除外,并且建立在两个职位区别很大的基础上。如果合同内约定的是司机,最后变成了保安,区别太大,肯定不合理。但一般企业会采取模糊的方式,比如合同内约定岗位为“职工”,就你遇到的情况,公司不算违法。员工虽然可以辞职不干,但是申请劳动仲裁不占优势。

其实住宿费和餐费属于单位福利的一种,既然是福利,那就可以提供也可不提供,这在法律中没有约定。但是就服装费用,单位在收取时应该有所区别。如果单位给员工发了一套运动服或者西服,与工作无关,那么这属于福利待遇。但如果是工装,则属于劳保产品,这笔费用应该由单位承担,而非员工。此外,你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并未产生住宿和餐食费,当然可以向该企业要回。而关于服装费用应分情况对待,虽然单位有提供工装的义务,但是不排除有部分员工在短暂工作后就离职的情况,如果穿走了工装服,对于单位也是一种损失,如果员工在离职时退还工装,并且工装没有损坏,那么单位应该退钱。如果工装有损坏,那么员工应赔偿。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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