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发布《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
●鼓励企业创新生产运营模式,采取倒班制
●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
本报讯 2月11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就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稳投资、聚力聚焦重点任务不放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稳定市场预期等七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
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奖励50万
落实中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优先支持防疫保障类企业。
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及时帮助解决原材料、用工等问题
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做好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原材料、用工等问题。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要通过专家帮扶指导、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持等方式,做好上门指导服务。对油气、电力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煤矿、危化品等高危领域企业,落实“一厂一策”要求。鼓励企业创新生产运营模式,采取倒班制,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其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货源供应等纳入地方应对疫情保供范围,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强化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支持企业用人稳岗。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推行“不见面”网上简化办理服务,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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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企业创新生产运营模式,采取倒班制
●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
本报讯 2月11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就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稳投资、聚力聚焦重点任务不放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着力稳定市场预期等七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
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企业每户奖励50万
落实中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保障企业技术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给予专项补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其购置的关键、核心设备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国家“专精特新”的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纾困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优先支持防疫保障类企业。
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及时帮助解决原材料、用工等问题
分类施策有序恢复企业生产。做好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及时帮助解决原材料、用工等问题。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要通过专家帮扶指导、第三方机构技术支持等方式,做好上门指导服务。对油气、电力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和煤矿、危化品等高危领域企业,落实“一厂一策”要求。鼓励企业创新生产运营模式,采取倒班制,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支持大中型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和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及配送企业等复工,其人员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货源供应等纳入地方应对疫情保供范围,2020年2月和3月用电用气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
进一步减轻税费负担。对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强化金融支持。各银行机构要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等方式给予支持,特别是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三农”领域等,金融机构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各大型银行对上述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水平上下浮10%,确保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继续下降。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3个月租金。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支持企业用人稳岗。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不含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僵尸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培训的,纳入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范围给予全额补贴。
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及时发布用工信息,推行“不见面”网上简化办理服务,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支持创业中心建设,按照县、镇级创业中心20万元、10万元的标准,用于补贴入孵企业房租、水电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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